添加日期:2016年10月25日 阅读:1867
对于近日流出的国家发改委《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医药行业一片争议,《办法》中的药品底价模式一旦实行,将打破现有的药品购销模式,触及一些医药流通企业的生命线,高药价也有望一定程度上被拉低,目前可预期的是,流通业将面临整合,制药业或将调整出厂价。
药品流通价格管理是指由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的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额)的实行上限控制的价格管理行为。《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制定了详细的期间费用率、流通差价率、销售利润率,“三率”将药价从出厂价到零售之间各环节的差价率都作出详细规定,包括以下几方面:明确了流通环节差价率的控制标准。根据前期调研结果,并结合广东、福建等省试点情况,按照“高价低差率,低价高差率”的方法,明确了药品批发环节和医疗机构销售环节的差价额控制标准。同时,拟对有关部门明确为廉价短缺药品的,放开差价率控制,鼓励生产和使用廉价药品;对医疗机构销售多家企业生产同种药品的加价额实行上限控制,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出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后,通过网络传到全国统一的药品价格信息平台,尽量不增加企业负担;各省通过提供的价格信息审核药品实际的差价情况,加强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将批发环节差价率监管与各省审核中标药品医疗机构零售价格的工作结合起来,出厂和中标的价差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公布医疗机构零售价格创建药品底价模式,促使企业规范流通环节价格行为;各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医疗机构销售环节差价率核定公布中标药品的医疗机构零售价格。
《办法》中关于出厂价格调查的方案较以往显示了药品流通价格管理更强执行力,《办法》要求企业每年4月31日前报送各出厂价至发改委指定的价格信息平台,同时递交3份购销合同和完税证明,每两张时间间隔2个月以上,虚报价格难度加大。“底价模式”负面影响:医药企业必须提高出厂价增加了税收、同时给医院的销售费用从企业税收上无法操作,因此可能对处方药销售带来实质性冲击。模式转变:对流通环节差价率进行控制,企业必然会高开出厂价,代理公司转而成为生产企业的“办事处”,代理商利润将以佣金的形式返还,“底价代理”模式将转型为“佣金模式”,同时也加大了药企处理财务的难度。产品调整:工业企业需要对品种重新梳理。根据加价率,在药品形式上,小包装药品或许将大量取代大包装药品。因为招商模式的改变,不具有品牌优势及营销网络优势的普药生产企业将面临销售压力。
医疗机构方面,业界普遍认为,《办法》对医疗机构影响有限,“低价高差率、高价低差率”有望减少医疗机构热衷“高价药”的风气,但降低医疗机构高价药加价率还显不够,对医疗机构的“大处方、高价药”做法只能起到有限的缓解作用。未受影响的企业,自有销售团队的企业、疫苗和血液制品企业以及不在医保内的高价新药(比如替尼类、单抗类等)将不受《办法》影响。通过多个环节,药价层层加价,导致药价变高,事实上,这只是事情的表面。其实,包括大流通、商业调拨、小批发在内的诸多药品流通环节,加价率并不高,一个我们熟知的常识是,医药商业公司的毛利率只有3%左右,纯利润往往只有1%(这还是做得比较好的企业),所以他们的加价并不高。真正加价高的是在*接近终端的药品承销商,因为他们手里掌握着医院资源。
拿《办法》与2000年发布的《药品政府定价办法》、2010年发布的《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可知,此次药价改革力度空前。政策管控力从*高零售价“一刀切”转移到流通各环节的“步步切”,药品底价模式受到冲击之后,以“倒票”为生的商业企业及挂靠代理商或将消失,进一步助推流通领域整合和良性发展,*终导致整个产业链的变化。“力度大、影响面广”的文件的出台,一方面缘于政府希望进一步改变“药价虚高屡禁不止”的“怪现象”;另一方面也基于个别先行城市在试点类似政策中总结的一些经验,譬如广东所试行的“三控”政策以及福建推行的“两票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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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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