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日期:2018年9月14日 阅读:1683
从经济学层面出发,用一种商业的目光来看待事物或问题,对一些相应商品进行“优质优价”分类分售,是可取的。这是一种在产品得到充分肯定之后,所推行的等价交换积极行为或方式,当然无可厚非。
那么,如果把这种行为或方式放到对中药材相应“成分含量”上施行,是不是可取的呢?当然,从结合当前药典一些必检项目的角度来看,自然可取!
毕竟,符合药典标准的药材才算是合格的。
——其实,由于一些药材品种规格高、品相好、含量够,市场货源又比较紧缺,买方愿意一次性出高价成交的,这在当前行业市场并不稀罕。
但是,如果以“点”带“面”、刻意一味追求,为了“褒奖”中药材的某些必检项目之中的相应“成分含量”高度,对其施行单层面数值所谓的“优质优价+”倡议或行为,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进步,而应是行业的一种悲哀!
近几年来,中药材行业一直有这样一种声音存在:既相对药典要求的某些药材,如果其“成分含量”高出药典规定的数倍,是不是可以在已经符合药典要求的基准数字上,使其价格随着“成分含量”的“高度”依次递升? 进而达成“优质优价+”交易,鼓励供应商与药企方面走一条“合理的等价交换”路子。
什么叫:中药材成分含量方面的“优质优价+”?
打个比方说:例如白芍这个品种,国家药典规定其含芍药苷(C23H28O11)“成分含量”不得低于1.6%的数值才算合格。
那么,如果供方某批货经过检测,它的芍药苷成分含量超过了药典规定数值一倍达到3.2%,购方就需要在其原有15元公斤的基础价上增加5元的“潜值”,如果其成分含量数值超过二倍达到4.8%,购方就需要再给供方增加5元“潜值”,如此循序递升……
——对此,笔者是持反对意见的!
为什么?
其一:市场对某些商品是否“优质”定位,是从这个商品整体的多方面概括而言,不是单单从某一个“点”或单层面参数就能定性。这就像对待一个溜门撬锁的惯偷,如果我们单单从“他没有杀过人”的层面,就去评定“他是一个好人”,这是很荒缪的!
其二:中药材本身已经早就有了它相对合理公正的“优质优价”评定体系,既:“选装、统货、优质”等不同规格的不同价格,或“多少支、多少粒、多少头的应卖多少钱…”等约定俗成的等价交换模式。
例如党参这个品种,在成分含量符合药典标准的前提下:“大条80元公斤,中条60元公斤,小条40元公斤”,既是中药材规格等级方面*简洁明了的以质论价或优质优价的具体体现,并被行业一直所认可。
其三:也就是*重要的一点,每个中药材品种,它的化学成分就多达十几或数十个之多。例如鱼腥草这个药材,它的各种化学成分达40多个,而被药典规定必检的个别相应成分,只是其中一、二个有效成分或主要化学成分。有的品种检测方面甚至连有效成分也不是,仅只是这个品种较易检出的相应化合物,只是一种提供识别药材真伪的“参考数据”或手段罢了!
而真正于病患恢复身体健康的,某些没有被检测到的成分,同样在相互协同中,对病患肌理起着不可小觑的功效作用。这些没有被启用检测的成分,它们的含量是高是低,是否符合“优质优价+”的标准,无从得知,更不是个别几个被药典规定检测到的“成分含量”所能“全权”代表的?
打个比方说:
例如人参这个品种,其被药典相应检测指标“圈定”的人参皂苷Rg1(C42H72O14)和人参皂苷Re(C48H82O18)以及人参皂苷Rb1(C54H92023)的化学成分,可以肯定是人参功效作用的主要成分,但不代表是它“药理作用”的所有有效成分。
因为人参之所以被世人尊为“万药之王” ,不仅是由于它有着对人体各项机能健康有益、且殊效“各有专攻”的30多种不同单体皂苷外,同时它还拥有20多种微量元素例如:挥发油、多糖、肽、氨基酸、维生素等有效化合物。正是基于这许多**形成的“重要活性分子复合体”集成表现,才有了促使疾病患者迅速康复的完美结果。
既然类如以上人参等许多这样的品种,有着如此之多对人体肌理的有益有效化合物相互齐力协同,才是真正促使病患身体复原的秘密,而这许多没有被检项圈定的“东西”,又岂是个别几个“必检的”单项化学成分“高、低”所能全面代替代言的?
——如果对此不加以科学分析,我们便像某些“**”倡议所言,就此草率以“点”带面、因“受检”的中药材个别成分含量较高,行业便去推行相应的“优质优价+”学说,岂不是“以偏概全、盲人摸象”的可笑行径?
其实,就这方面的问题,我们还可以用另一个现实数据“推翻”中药材不能以单层面参数个别“成分含量”的高企,代替整体质量进行“优质优价+”的说法。
例如:人参尾须的皂苷成分含量,本身就大于人参主根“必检”的有效成分。
又例如:白芍母体(俗称狗头疙瘩,非药用部位)的芍药苷,本身也大于白芍药用部位主根条成分含量。
再例如:远志的非药用部位“脚料尾须”,就与远志主根的“必检”成分含量不相上下……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如果中药材都去以其个别“受检的”成分含量“高、低”进行是否“优质优价+”,那么,药厂在萃取方面,就不必采用高规格的“选装、统货、优质”中药材原料,而只需要去采用那些价格极其便宜的尾须、皮屑或非药用部位的下脚料就行了,这样岂不是既应付了药典的标准,又能省钱,大家何乐而不为呢?
再说的宽泛一些:金银花的叶子含药典必检项绿原酸成分不比金银花低,我们能拿金银花的叶子作金银花用么?……
连翘叶的含苷量比连翘本身还显著,我们能拿连翘叶子作连翘使用么?这样岂不乱套了!……
当然,什么事都不能一概而论,也许当前那些提倡依据中药材“成分含量”,进行“优质优价+”的**学者初衷是好的,他们的想法也不是意图在给以上相应非药用部分的伪劣“药材”放行,而是在基于优质药材的基础上提出的优价建议。
但是,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个别几个符合药典标准的检项数据,并不足以代表某些中药材品种所有成分含量的“全部”,许多没有被检测到的有效成分同样功不可没,并起着相互协同的作用。换句话说:如此以点带面、罔顾事实的“倡议”是欠缺的,是牵强的!
——再者说了,无论你某个药材品种“成分含量”高出国家药典标准多少倍,原则上讲是不准因此就可以减少投料、一斤当做二斤使用的!
也所以说,于中药材“优质优价”方面,在符合药典标准的前提下,继续遵循历史传承中广为采用的“支、头、粒、对,统、选、优、条”以及内外观品相等等规格等级上的价位区分才是王道,意图在由个别单方面“成分含量”高低进行所谓的“优质优价+”设想,是站不住脚的!恐怕这种做法,除了真的会助长“某些不良企业用连翘叶子当做连翘”使用进行“投机取巧、偷工减料、走歪门邪道”的风气,未来并看不到太好的效果,实质上是弊大于利的!从监管方面而言,也会大大增加管理成本与难度。
啰哩啰嗦,赘述至此,其实笔者并无意反对药典中,那些对中药材相应成分含量的数值规定。
——因为,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一部行业法典,对如此众多、浩若繁星的中药材品种进行质量优劣定位,不去依据相关成分含量的科学界定,她还能依据什么呢? 另外,毕竟药典所设定的标准“杠杠”,仅只是行业质量的*低标准,如果每一个中药材品种的成分含量或规格,都能远远高于药典标准之上,对于药企或患者而言,当然是莫大的好事!
也当然,作为担负着治病救人使命的特殊商品中药材而言,它也必须要有药典这样一个可供行业参考的重要依据才行,而对于中药材成分含量的检测数据合格与否的“设定”,中国药典相应成分含量的划分,无疑当是业界一个很好的标尺。
总之,我们谈及这个话题,所要表达的意思是:任何事物在实际运营中,都应当“适度”而为,不能走极端!例如我们药典中规定的中药材成分含量的“标准杠杠”,就要谨防被一些**所产生的的“奇思妙想”造成“异化”,更要谨防某些不太正规的不良企业借此唯利是图、投机取巧——把好好的一本“经书”给念歪了,并*终导致行业大众思想失却了对中药材品种全面整体质量上的正确认识,被不知不觉中带入一个:“一切唯成分论”的意识形态或实际行动上的误区!
文章来源:蒲公英
1.凡本网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的所有作品,均为广州金孚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1168医药招商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1168医药招商网http://www.1168.tv”。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2.本网转载并注明自其它来源(非1168医药招商网)的作品,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或和对其真实性负责,不承担此类作品侵权行为的直接责任及连带责任。
3.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时,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作品第一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
4.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等问题,请在作品发表之日起一周内与本网联系,否则视为放弃相关权利。联系邮箱:1753418380@qq.com。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
【适用范围】用于缓解颈、肩、腰、腿及闭合性软组织疼痛、肿胀等不适症状人群的物理冷敷。【使用方法】外用。将本品适量直接涂抹于不适部位,轻轻按摩2-3分钟,每日2-3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