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自我排查“垄断条款”

    添加日期:2018年1月31日 阅读:1685

    继发改委多次发文反垄断之后,国家卫计委也对自身可能存在的限制竞争政策进行了自我排查,并要求全系统一起参与排查,这意味着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等活动中,各种垄断行为将被大清查、大清理。

    国家卫计委自我排查“垄断条款”

    1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了《关于征求我委现行政策措施文件排除限制竞争情况意见的函》,该函称:

    该委正在开展对委本级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包括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重点包括以下几方面。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4、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投标活动;

    6、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请各地结合日常卫生计生工作,收集整理该委本级制定的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排除限制竞争条款或规定的内容,于2018年2月2日前将相关情况反馈该委法制司。

    上述文件,虽然没有提到要求各地卫计部门自查,但谁都能想得到,部委层面的都已经在开始排查,卫计体系内省、市,甚至县一级的排查应当也少不了,不说全部,至少有一部分会跟进。

    笔者认为,药品、医用耗材、试剂采购过程中,不时出现区域保护、垄断配送现象发生,这对其他竞争者带来了不公平、不公正,引起了较大的争议。

    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清查垄断

    2017年12月5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发了个关于印发《2017-2018年清理现行排除限制竞争政策措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这一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所属部门对照《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中含有的地方保护、指定交易、市场壁垒等内容进行清理,并在清理期间强化反垄断执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案件。

    医药行业的政策、法规等,显然也在3部委联合清理工作的范畴之内的,而且按照现阶段反垄断形势来看,应该还是清理重点之一。

    依据通知,整个清理工作将耗时长达一年,从2017年12月开始,至2018年11月之前结束。包括自查梳理、审核排查、公开清废、总结汇报、督促检查3个阶段。

    清理重点则包括: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3、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4、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5、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6、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清理出来的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将予以废除或者调整。

    通知同时要求,反垄断执法机构要在清理期间加大执法力度,查处并公开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形成执法威慑力,推动政策制定机关认真开展清理工作。

    发改委连续公布5起医药垄断案件

    当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9起地方政府部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案件,其中有3起就是与医药购销领域相关的。3起案件中,地方政府部门均接受了发改委的反垄断调查,并均被认定有做法是涉嫌违反了《反垄断法》的。

    具体违法行为分别是:

    四川省江安县卫计局被举报,在组织该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采购遴选和竞争性谈判过程中,以业主的身份遴选县级公立医院药品耗材配送企业,并通过竞争性谈判为全县乡镇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的配送选定**一家配送企业,且上述配送企业并不能完全满足全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的配送需求,还被相关单位收回了GSP证书。

    江安县卫计局的做法,被认定为剥夺了该县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选择权,排除限制了当地配送市场的竞争。

    安徽省芜湖市药品医用耗材管理中心被查出,在招标公告及芜湖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配送企业公开遴选方案中,存在强制要求中标人6个月内在本地注册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条款。

    一周之间,国家发改委又曝光了2起医药领域反垄断案件。分别是2018年1月2日的《延安市卫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2017年12月29日的《天津市人力社保局主动纠正医保支付工作中妨碍医药市场竞争的行为》。

    延安市曾出台的《延安市药品(耗材)集中采购药品配送企业遴选管理办法(试行)》(延市药采联发〔2017〕1号),对配送企业申报条件设置了市外市内歧视性资质要求,有关条款违反了《反垄断法》有关规定。陕西省物价局介入调查后,延安市卫计局废止了相关条款,将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的申报条件予以统一。

    天津市人社局在2017年发布的两个文件,未将部分药厂生产的属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纳入天津市医保支付范围,妨碍了医疗药品市场的充分竞争。

    天津市发改委约谈后,人社局发通知,规定在今后的医保支付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2017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符合国家药品目录《凡例》要求,均列入医保支付范围,企业可自愿填报药品信息后,自由进入该市医疗药品市场。


    责任编辑:赵帅超 WWW.1168.TV 2018-1-31 1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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